訴訟離婚中判決給予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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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中判決給予離婚的
訴訟離婚中判決離婚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拋棄家庭人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議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所以,離婚訴訟中,如果原告可以舉證存在上述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不成的,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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