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責任的例外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環境侵權責任的例外
環境侵權責任的承擔

隨着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步伐也逐漸加快。與此同時,環境問題也隨之日益突出且有不斷加劇之勢。由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起的環境侵權問題已成為我國現階段突出的法律現象。其中由數人實施的環境侵權案件屢見不鮮。


(1)工業生產是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並且我國工業生產部門主要集中在資源豐富或方便生產的地域,這就使得越來越多的工業企業趨於集中,如金屬礦業開採公司需建立在礦藏豐富地區,化工產業、核電產業、造紙產業需建立在用水方便的湖泊區域等。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多家產業在同一地域同時污染環境的情況,如一起排放污水、一起排放廢氣、一起傾倒廢渣等。


(2)自然生態環境本身具有一定的容積,大氣資源、水資源、土地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等都有一定的承載能力。如果超越了資源環境自身所能承受的限度時,就會發生嚴重的或難以逆轉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多人實施環境污染行為顯然更容易超過環境容積,突破資源的可承受限度,造成污染與損害。如何解決數人環境侵權問題,已經成為我們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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