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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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時間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時間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絕大多數省份所規定的傷殘鑑定的收費標準是普通民眾都能夠承受得起的,對於拒絕交納傷殘鑑定費用的會直接退回當事人的申請。另外,如果受害者自己實在把握不好申請傷殘鑑定的時間,完全可以就自己的身體恢復狀況徵詢一下醫院的意見,畢竟傷殘鑑定也要參考病情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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