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能否適用於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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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能否適用於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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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人身損害賠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增多的原因受害一方索賠心切。部分求償人心理迫切且帶有感情色彩,一般的説服工作很難令其心服。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者,或者自身或其親屬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他們身心均受到了很大的損害。同時,為了挽救受害人生命和早日康復又蒙受聘了巨大經濟損失。如果對索賠者可以用經營風險之類作為理由進行解釋的話,對肇事索賠者則顯然不行。他們的索賠要求不僅僅出於經濟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還帶有精神撫慰的性質。給付與求償反差大。被執行人償付能力差又與索賠者迫切求償的心理形成了強烈的反差,法院在其中陷入了左右為難的境地。交通事故人身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很少有涉及單位的。因為凡單位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經營户的車輛,一般手續齊全並能投保,且車主有賠償能力,肇事後大多能通過自行協商或經行政主管部門調解達成賠償協議,並能自覺履行,無須打官司。肇事車手續不完備。多數肇事車輛手續不全,未投保,車主沒有賠償能力的,其中農村農用車輛居多,實踐中審理的被交通肇事車多因車況差且手續不全,白天不敢上路,多是趁早晚和夜間抄近道開快車。當他們瞭解到對自己應負的責任力所不及時,不少人便遠走他鄉或就近藏匿。特別是執行階段,躲避成為這些人的通常選擇,而被執行人的這種選擇又進一步激怒了索賠者,加重了法院的執行負擔。受害者過分地依賴法律。由於感情方面的因素索賠者往往又對法院的期望值過高,把判決書確認的給付內容當成法院的承諾,一旦執行受阻,便容易產生強烈的對立情緒,有的則把怨氣發泄到法院身上,指責法官故意拖延執行,偏袒對方當事人等。人身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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