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5.17K
委託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授權不明時代理人不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對比可見,最明顯的區別是《民法總則》刪除了書面委託授權不明時代理人的連帶責任,由此可理解為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法律風險將完全由被代理人承擔。

根據民法理論,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因此委託書授權不明是被代理人(授權人)的過失,相應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但《民法通則》在立法過程中考慮到代理人作為善良管理人,應對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情況盡到注意和提醒義務。同時,如果因授權不明造成相對人損失,被代理人可能因此間接受益。所以,《民法通則》為保護交易安全和相對人利益,規定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