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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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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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關於刑事責任:意外致人死亡首先不承擔刑事責任 關於民事責任承擔比例:民事責任應當適用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依照相關推定責任;如果法律未按特殊侵權作出特別處理規定,應考慮公平責任適用原則計算責任。 關於民事責任總額:按照人損賠償計算 關於民事賠償計算:賠償=民事責任總損失×責任承擔比例。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主觀上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情況。行為之外且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從而成為引起結果的主要原因。 我國《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人對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意外事件發生後,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呢?民法學理上普遍認為,意外事件發生後,只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不能作為行為人免責事由。 如果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規定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就應依照相關推定責任。如果法律未按特殊侵權作出特別處理規定,則要考慮公平責任適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