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決水罪致人死亡的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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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決水罪致人死亡的如何量刑?

日常生活中,各種各樣的水利工程,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方便。但是凡事都是雙面性的,水利工程如果利用好了,將會造福子孫後代,相反的,如果在監管時因為疏忽大意而造成了決水,那麼後果就是不堪設想的了。下面本站小編將詳細為大家介紹,過失決水罪致人死亡的如何量刑?

一、過失決水罪致人死亡的如何量刑?

過失決水罪是指過失決水,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過失決水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怎樣構成過失決水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

(1)行為人必須實施引起水災的行為,即改變水勢,使之氾濫成災的行為。這種行為多是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於行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釀成水災。如果負責防洪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過失引起水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構成本罪,視情節可定為玩忽職守罪。

(2)構成本罪必須已經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嚴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後果,不構成過失決水罪。而且這種嚴重後果必須是過失行為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關係。上述客觀方面的特徵是本罪區別於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等犯罪的關鍵所在。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其內容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其行為可能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並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引起的水災並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發生時的主、客觀情況看,行為人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儘管是因為過失導致水災,如果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決水罪往往是由於當事人在對水利工程進行監管的時候,可能對其中哪一環節疏忽大意而引起的,所以在工作的時候一定要小心謹慎,謹防過失決水而帶來無可估量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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