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記錄和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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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記錄和違法記錄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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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記錄與治安處罰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治安處罰法》中違法記錄與治安處罰的區別主要在於前者是具有違法情節,但不構成實行處罰條件或具有法定免除處罰條件,而沒有實施處罰;後者是具有違法情形但情節較輕而給予了處罰。

警告處罰,是《治安處罰法》的處罰種類,這種處罰適用於違法事實存在,違法情節較輕,處罰條件具備的違法對象,是最輕的行政處罰。有提醒警示、不可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

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於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即:沒有受到處罰。

《治安處罰法》規定了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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