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記錄能否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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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意調解,不能強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還應調查事實,分清是非,然後教育和幫助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團結的基礎上解決矛盾。應該強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決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規定。

治安調解記錄能否刪除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4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第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第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第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第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第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第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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