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由股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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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由股東董事會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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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祕書和董事長祕書的區別

董事會祕書與董事長祕書,他們的差別很大。
1、在公司中的地位不一樣。董事會祕書是由董事會直接聘任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這是在《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很多文件裏規定的。而像董事長祕書等都是董事長等高管或公司人力資源部聘用的。
2、工作職責和內容不一樣。董事會祕書的職責和工作內容包括:負責組織籌備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組織實施投資者關係管理;組織信息披露;協調與監管部門的關係,確保公司規範運作;策劃公司資本運作與企業直接融資;聯繫股東、券商、媒體等日常事務;協調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的內部工作等等。而一般的祕書是聽從領導的安排。
3、服務的對象不一樣。董事會祕書由董事會聘任並對董事會負責,工作的主要對象包括董事會、管理層、公司股東、中小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監管機構、中介機構等公司相關利益人,從中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而一般祕書基本是一對一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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