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應當如何召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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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在公司中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關係着公司的存亡以及公司的發展方向,董事會的董事更是具有一票表決權。那麼,為了公司的健康發展以及保證董事會開展的效率,公司法對董事會的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那麼如何召開董事會會議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董事長應當如何召開董事會?

一、什麼是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是指董事會在職責範圍內研究決策公司重大事項和緊急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由董事長主持召開,根據議題可請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會商議相關工作或董事會僅以傳閲方式形成書面決議的情況。

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

二、如何召開董事會會議

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職權;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於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三、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

與股東會的表決規則不同,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堅持的是按董事人數確定表決的票數,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從表面看,這類似於人人平等的政治民主,而不是資本民主,但實際上,支撐在每一董事的背後的還是資本的力量。

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董事會應按規定的時間事先通知所有董事,並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和有助於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存檔,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經證明在董事會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董事會會議記錄的董事,可以免除其對該董事會決議的責任。因此,董事會會議記錄是證明董事是否參與董事會議並對該決議承擔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公司經理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的依據,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於公司的重大業務,除了法定和公司章程規定屬於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外,其他一般由董事會會議決定,因此董事會決議的內容和法律效力對公司具有重大意義。

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可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由董事會集體決策。

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公司法對召開董事會會議的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規定董事會會議一般應由董事長負責和主持以及在董事會召開的十日以前,應當給全體董事發出涵蓋董事會相關內容的通知,讓董事及時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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