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招搖撞騙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招搖撞騙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5)犯罪目的的不同。

從兩個法條的內容來分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財物既符合詐騙罪的規定又符合招搖撞騙罪的規定,這是法條本身的邏輯所包容的,與犯罪行為是否發生無關。我們可以將詐騙罪分為採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法詐騙數額較大的財物與採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方法詐騙數額較大的財物兩部分,而把招搖撞騙罪分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數額較大的財物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數額較小的財物以及財物以外的名譽、地位等兩部分。

一般來説,招搖撞騙罪不只是欺騙財務,還有可能是其他的一些相關權益,而詐騙最主要是欺騙受害者的相關財物。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非常大的聯繫,一般來説如果招搖撞騙罪的金額超過6000元以上的話,就會以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罪名進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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