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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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減刑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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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申請減刑和假釋

(一)減刑、假釋的條件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間違反監規,受到警告、記過、禁閉處理或在監內又犯罪的,視情節適當延長其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期限,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提請假釋。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強姦、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後仍在服刑的,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假釋)。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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