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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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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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確認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若完全具備了某一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為犯罪既遂;若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該犯罪的行為狀態,為犯罪未遂。合同詐騙罪也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態。因為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在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過程中,必定要經過起意、準備、實施、完成的過程。意外情況的發生、對方當事人的“警醒”等各種原因,均可導致犯罪分子所預期的結果難以得逞,這些未完成的犯罪形態就是犯罪未遂。

以上是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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