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受法律保護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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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受法律保護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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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二奶這些都是對插足別人婚姻的第三者的稱呼,當然這種稱呼是帶有貶義的。不少人認為,對於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都應該進行嚴厲的處罰,於是自然而然的就覺得第三者不受法律保護。那到底第三者受法律保護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第三者受法律保護嗎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一貫較為重視,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小三”,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

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係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着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係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範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准予離婚。”

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因“小三”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小三”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小三”對於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並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繫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係。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此條規定的內容只是一個道德義務,不作為婚姻案件中追究過錯方責任的法律依據。如果從“小三”侵犯配偶權的角度來追究其責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個可能的途徑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財產權。比如常見的,出軌方給“小三”購買的貴重物品;購買房屋等。這個時候收回該房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小三”返還。當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應該有足夠充分的證據:

(1)有證據表明“小三”與配偶有不正當關係。

(2)有證據表明“小三”佔有的財產是配偶出資購買或配偶所有的。

(3)該出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攜手步進婚姻的殿堂後,就應該互尊互敬,互親互愛,互幫互助,共同提高對婚姻的道德意識和對家庭的責任意識,這樣婚外情也不會滋生。我國法律中,妻子是難以起訴“小三”,因“小三”介入引起離婚的也要分清是非責任。如果婚姻確已破裂,那麼只能走向離婚,離婚過程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涉及到子女、夫妻財產等許多問題。

二、婚外性行為是否認定為有過錯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是過錯方,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於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對於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我們需要區分實際的情況進行分析處理。其中,要是明知對方是已婚人士,依然與對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話,則就會構成重婚。此時第三者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當然要是被欺騙或者僅僅是同居生活的話,則此時第三者受法律保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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