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可以辦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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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可以辦離婚手續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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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失蹤離婚手續怎麼辦理

配偶下落不明,可以提出離婚訴訟配偶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分“下落不明不足兩年”和“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兩種。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兩年,是因配偶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婚姻情感確已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1、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提出離婚。由於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在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2、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後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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