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一方不離婚怎麼辦 - 離婚手續應該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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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一方不離婚怎麼辦 離婚手續應該怎麼辦理

並不是所有的夫妻雙方都是想要離婚的,出現一方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也是很常見。但這樣的情形就不能解除婚姻關係了嗎?當然不是的,那麼雙方一方不離婚怎麼辦才好?如何做才可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手續應該怎麼辦理

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户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雙方一方不離婚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法院調解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

但卻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過程中只要可以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話,那麼也是會判決夫妻離婚的。自然,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也是有可能被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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