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加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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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加倍支付利息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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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加倍支付利息

債務糾紛民事判決書中,在判項之後,都會有這麼一段文字“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那麼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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