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母公司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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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與母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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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可以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嗎

  分公司未獲授權情況下籤訂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因為分公司也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總公司的授權屬於內部事務,不能拿內部事務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分公司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才是無效的。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也需要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有公司授權的經營範圍,分公司只在公司劃撥給它的財產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超出的部分由公司承擔,所以仍然是或者總歸是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可以作為當事人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由此可見,分公司可以在營業執照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分公司的民事行為,視為公司的民事行為;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並在其財產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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