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母公司簽訂合同在子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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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母公司簽訂合同在子公司上班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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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勞動關係母公司簽訂合同是否合理

一般情況下是不合理的,與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説明自己跟總公司之間才是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的,如果是母公司派遣到子公司去工作一段時間的話,這只是屬於暫時性的工作上的調動,勞動合同也無需專門的進行變更。可是我們如果想要到子公司去工作的話,最好還是和某公司把勞動合同解除了,和子公司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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