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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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監護權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關於行使監護權

有一對夫妻離婚後,其子被判跟隨母方且撫養權和監護人由母方一力承擔.母方已出國
一年,父方正在服刑,其子由母方父親代為監護人.母方想申請其兒子過去德國團聚,但
德國領事需要父方出一份證明,證明父方同意母方帶其子去德國定居,或由律師出一份
證明父方無法行使監護權.由於父方思想敗壞,屢次入獄,不肯出任何證明.請問律師有
否權力出一份證明父方雖然具有對其子監護權,但由於正在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無
法行使監護權這一類證明?如果律師沒有權力,能否還有其它方法出示父方由於服刑受
到限制而無法行使監護權等證明,由於其子離出國定居最佳法定年齡只有十多天,請幫
幫忙解答疑難,否則其子將與生母分隔,孤零零.服刑人員有否行使監護權能力?若無,可否找律師出一張證明拿去公證處認證?

1、律師可以出具;
2、但律師要進行必要的調查;
3、根據調查核實的結果可以出具一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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