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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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使用嗎?

對於監護人的問題我們都是非常的關心,監護人和孩子一般都是有一定的關係的。有的孩子會有一定的財產,監護人動用孩子財產的事件在我們國家其實也有發生,我們大家對於被監護人財產的問題基本上都是感覺監護人不可以動。那麼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使用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

另外,假如説監護人是把被監護人的房子賣掉來治療被監護人的病,這也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出發的,依照本條法律規定也是允許的。但是,不得以給被監護人治病為藉口,將被監護人的財產變賣後挪用或佔為已有。如果病治好了,多餘的錢,監護人是不能私自處理的,應當由監護人為被監護人妥善保管,等到監護人死後,按照遺產處理。

監護人能否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一)監護是為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置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係的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與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是不太一樣的,對於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監護人應該是其父母,而對於精神病人而言,則法定第一監護人應該是其配偶。希望通過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大家能夠知道該如何確定法定監護人。

對於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其實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並不能説所有的都可以使用。只有在某一些特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就比如説被監護人得病了不能治理,然後監護人就可以動用被監護人的財產來對被監護人進行治療。所以對於監護人不可動用被監護人的財產其實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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