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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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1、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效性規定:應當在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時候提出申請;而作出鑑定的時間則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的六十日內,必要時,可依法延長三十日。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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