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辦理在多少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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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辦理在多少日內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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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贈撫養協議


第一條 為規範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協議。 需要他人扶養,並願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全部或部分遺贈給扶養人的為遺贈人;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並接受遺贈的人為扶養人。

第三條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真實、合法的行為。

第四條 遺贈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一定的可遺贈的財產、並需要他人扶養的公民。

第五條 扶養人必須是遺贈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組織,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履行扶養義務。

第六條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由遺贈人或扶養人的住所地公證處受理。

第七條 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贈人確有困難,公證人員可到其居住地辦理。 第八條 申辦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當事人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申請表;

(二)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三)扶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五)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七)扶養人有配偶的,應提交其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意見;

(八)遺贈扶養協議;

(九)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當事人身份明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就遺贈扶養協議事宜已達成協議;

(三)當事人提交了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

(四)該公證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 公證人員接待當事人,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

第 二十四條規定製作筆錄,並着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遺贈人和扶養人的近親情況、經濟狀況;

(二)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原因;

(三)遺贈人遺贈財產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值、座落或存放地點,產權有無爭議,有無債權債務及處理意見;

(四)扶養人的扶養條件、扶養能力、扶養方式,及應盡的義務;

(五)與當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意見;

(六)遺贈財產的使用保管方法;

(七)爭議的解決方法;

(八)違約責任;

(九)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公證人員接待當事人,須根據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等有關法律,向當事人説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依據,協議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以及不履行義務承擔的法律責任。

關聯法規: 第十一條 遺贈扶養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扶養人為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的意思表示;

(三)遺贈人受扶養的權利和遺贈的義務;扶養人受遺贈的權利和扶養義務,包括照顧遺贈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體措施及責任田、口糧田、自留地的耕、種、管、收和遺贈財產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值、座落或存放地點、產權歸屬等;

(四)遺贈財產的保護措施或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

(五)協議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六)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除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 二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審查外,應着重審查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之間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礎,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協議條款完備,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三)遺贈的財產屬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無爭議;財產為特定的、不易滅失;

(四)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五)遺贈人有配偶並同居的,應以夫妻共同為一方簽訂協議;

(六)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徵得配偶的同意;

(七)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及擔保財產;

(八)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關聯法規: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遺贈扶養協議,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

(一)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願;

(三)協議內容真實、合法,條款完備,協議內容明確、具體、可行,文字表述準確;

(四)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並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後,未徵得扶養人的同意,遺贈人不得另行處分遺贈的財產,扶養人也不得干涉遺贈人處分未遺贈的財產。

第十五條 無遺贈財產的扶養協議公證,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由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居委會是不能遺贈撫養協議進行公正的,居委會只能提供對訂立遺贈撫養協議的雙方提供家庭情況等證明,而不能作為協議的公正機關。如果您要訂立遺贈撫養協議,還是要到當地政府正規的公證處才能進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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