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處罰文書送達方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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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處罰文書送達方式有哪幾種
一般行政處罰文書送達方式有哪幾種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登記管理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給被處罰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並由其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其負責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登記管理機關在適用直接送達時需注意:
①無特殊情況的,均應適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②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③受送達人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④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⑤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下是説“行政處罰文書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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