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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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
農村宅基地面積包括院子嗎,宅基地面積有什麼標準?

農村宅基地面積包括院子嗎,宅基地面積有什麼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户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三) 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三、農宅審批程序:


(一)農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報國土所審核。


(二)國土所實地現場勘察,核實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及地類是否屬實。


(三)國土所審核無誤後,將材料組織齊全報國土局代縣政府審批。


(四)審批通過後,村民委員會張榜公佈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單。


宅基地登記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註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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