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清算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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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清算聽證會
再審聽證會法官人數
1、聽證,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當事人再審申請(包括申訴案件,下同)時,通知當事人到庭,聽取當事人對有關申訴理由、爭議事實、證據的説明和意見,以決定案件是否應當進入再審程序的訴訟活動。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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