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通知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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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通知債權人

公司經營期間為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為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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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嗎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請求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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