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向婆家借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3W
離婚前向婆家借條
離婚前丈夫向朋友出借條,離婚後前妻該不該還?
離婚前丈夫向朋友出借條蘇先生與吳先生系朋友關係,吳先生與陳女士原系夫妻關係。2009年6月19日,吳先生出具借條1份,確認他曾因結婚需要向蘇先生借款12萬元,並承諾於同年10月底前歸還借款。半年之後,吳先生與陳女士因感情不合,經法院調解離婚,當時,因吳先生在這起離婚案件中主張所欠蘇先生的借款未得到陳女士的確認,因此,法院在結案時未作相應處理。2010年3月,債權人蘇先生向大連市中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吳先生與陳女士共同歸還其借款12萬元。離婚後前妻該不該還在法庭上,蘇先生訴稱,吳先生與陳女士原系夫妻關係,他倆在法院調解離婚時未就吳先生向其所借的12萬元進行處理。因為這筆借款發生在吳先生與陳女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吳先生與陳女士共同歸還。對於訟爭的12萬元借款,除“借條”及吳先生自認外,蘇先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存在;而且“借條”系吳先生事後補寫,時間在離婚前不久,而“借條”內容表述,吳先生稱為結婚需要而借款,這難以確認該借款發生於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出於共同借款的合意,又無證據表明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