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寫借條實際沒有收到錢借條有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一、離婚前寫借條實際沒有收到錢借條有效嗎?

離婚前寫借條實際沒有收到錢借條有效嗎?

1、離婚前寫借條實際沒有收到錢借條無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其他法定的借貸合同無效的情況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二、離婚前寫借條屬於夫妻債務嗎?

1、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3、離婚手續辦理期間寫的借條不一定能算共同債務,由於離婚手續正在辦理,但是並沒有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故此男女雙方婚姻關係並沒有結束,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形下,債權人也並不知情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就一般會認定該債務屬於夫妻債務。任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若是借款人按照規定書寫了借條,但是出借人後期並沒有按照約定向借款方放款,那麼借款合同就是無效的,此種情形下債務關係並不成立,對於借款人來説,也就並不需要向出借人履行償還一定金額的義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