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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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權歸誰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如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有權威醫療機構的診斷書證明付老太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法律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得知,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都可以擁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權。不過這裏有一個順序的問題,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只有其父母不具備監護能力的時候,才能從親戚中選擇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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