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變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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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變更的問題
公司法變更股東的規定
新公司法變更股東的規定

公司股權的變更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經依法審查後而進行的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其法律效力在於確認當事人在公司中的主體資格和使相關民事行為產生公示的效力。

現實中,很多人往往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條第一、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和國家工商總局工商企字(2021)第67號《關於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性是否承擔相應責任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67號《答覆》)中“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真實的責任應由申請人承擔。登記主管機關的責任是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以及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及其所記載的事項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因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不真實所引起的後果,登記主管機關不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而片面得出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過程中所履行的依法審查義務,僅為形式審查,即登記機關僅對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進行審查,而不對登記事項的真偽調查核實。對此,筆者認為:因公司股權的變更直接涉及公司、新股東、原股東等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故,登記機關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過程中,履行的應是實質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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