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管理經營合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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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管理經營合同審查
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這裏的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是指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這些人員主要是指以承包、租賃等方式,管理、經營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中的某個部門等,以承包人、租賃人的身份等,在承包、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權限範圍內,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應當指出,受委託從事公務人員與受委派從事公務人員是有所不同的,受委託人員,不僅在被委託前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委託後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因為委託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而受委派人員,無論在被委派前是否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委派後就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因為委派是一種行政法律關係、委派單位與被委派人員之間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刑法第382條第2款的規定是特別規定,通過這一規定使貪污罪的主體從國家工作人員擴大到受委託從事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因此,在其他以國家工作人員為主體的犯罪中,沒有這種特別規定的,其主體範圍不得擴大到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


這兩類人在工作過程中利用自己的職權非法佔有國家的財產,就會構成貪污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了司法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貪污罪的罪行法院在量刑時會處以較重的刑罰,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有可能會被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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