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經營是行紀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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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經營是行紀合同嗎?

委託經營是行紀合同嗎?

委託經營是行紀合同。行紀合同指的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二、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包括什麼?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在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並不需要説明自己是受人之託,第三人也無需知道委託人是誰、信用如何。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行紀人自己承擔,並不對委託人產生法律效力。這一特徵使其與代理相區別,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其直接後果亦歸被代理人承受。

2、行紀人受託出售或者購入的物品歸委託人所有

無論是委託人交給行紀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紀人為委託人購入的物品,其所有權均歸屬於委託人,風險責任也由委託人負擔。

3、行紀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行紀合同自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行紀人為委託人處理事務均收取報酬,委託人和行紀人在合同中均負有義務,故行紀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三、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有什麼區別?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委託經營屬於行紀活動的範圍,行紀人在進行民事法律活動時,需要以自己的名義,不能説明自己是受他人之託,要用自己的名義幫助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行紀人對於委託物具有管理權和留置權,當委託人不支付勞動報酬時,可以留置委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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