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財產保全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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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財產保全的流程
財產保全的程序是怎樣的?
財產保全的程序:1、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人提供擔保。訴中財產保全由當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職權決定,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拒絕提供擔保的,法院依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可以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具體數額,司法實踐中要求與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數額相當,例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2萬元,申請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萬元作為擔保。此2萬元即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與之相等值的固定資產。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時間起訴的,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2、人民法院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前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中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也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一般情形無明確限制。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以防止有關財產或標的物被處分或滅失的危險,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認為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又提供了擔保的,必須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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