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財產保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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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財產保全流程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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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車禍訴前財產保全的程序

一、車禍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二、車禍訴前財產保全的程序1、管轄。訴前保全,應當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2、保全裁定與起訴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應當在30日內起訴或申請仲裁。逾期不起訴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並可能引起申請人的賠償責任。3、保全的解除。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1)沒有起訴或申請仲裁。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2)提供擔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有相應數額並可執行的財產作為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但提供擔保只適用財產糾紛案件,即雙方爭議的事財產權益。如果是非財產案件,擔保並不能實現同保全同樣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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