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20萬可以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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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20萬可以減刑嗎
職務侵佔20萬可以減刑嗎
一、對於犯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分子來講,也是要滿足法律規定的而減刑條件之後才能根據實際情況來減刑。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條件可以歸納如下:
1、 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這些條件規定得比較抽象,我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些條件進行了細化。其中:
“確有悔改表現”這一條件是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認罪服法;認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立功表現”指的是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二、減刑的類型有哪些
在我國的刑法分則中,減刑被分為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兩種。前者是對犯罪分子是否減刑由法院自由裁量;後者是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進行減刑。
上述所提到的減刑條件,即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屬於“可以減刑”的情況;而屬於“應當減刑”的情況,是指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即: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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