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耕地承包法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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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耕地承包法管理細則
《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土地流轉管理

第三十八條 區縣、鄉鎮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管)部門是土地流轉主管單位,履行土地流轉職能,對土地流轉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土地流轉健康運行。


第三十九條 鄉鎮經管部門要指導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訂立,及時辦理土地流轉引起的合同變更、解除、重訂及合同簽證,建立流轉合同檔案。


第四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使用區縣政府統一印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主要條款包括:


1雙方當事人姓名;


2流轉面積;


3流轉期限和起止時間;


4流轉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6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


7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8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在本社區內流轉,也可打破地域、行業和城鄉界限,實施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流轉。


第四十二條 允許工商企業租賃農民承包地,採取公司加農户和訂單農業方式,帶動農户發展產業化經營,向農户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將承包土地自願流轉給發包方經營,或由發包方向外出租,流轉期限應當一致,以便接轉方經營管理。


第四十四條 承包方採取轉包或出租方式流轉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四十五條 承包方自願把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在流轉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得重新向發包方申請要地。


第四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費包括轉包費、轉讓費、租金和入股分紅等,流轉費按照一年一收,實施股份合作的可採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轉期限內將流轉費提前一次性收齊。


第四十七條 發包方同外來企業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應約定租金分階段遞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況下,確保農户持續增收。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向農業龍頭企業或涉農工商企業出租土地,所簽訂合同應約定優先吸納本村勞動力在該企業就業。


第四十九條 發包方對土地流轉後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掠奪性經營,造成生產下降或棄耕荒蕪的,應終止其流轉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第五十條 農業科研院所到農村建立種苗繁育、示範推廣基地及發展設施農業等,應與相關農業示範園區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土地和設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


第五十一條 鄉鎮政府對所轄村向外出租土地時,應考察瞭解承租方是否具有經營能力,嚴把土地流轉審核關,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第五十二條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對接轉方隨意改變土地性質,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給予必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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