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勞動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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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安區勞動爭議調解
靜安區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後,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調解:
(一)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並做好調查筆錄
(二)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
(四)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説明情況。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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