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有權主張工程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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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有權主張工程款嗎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有權主張工程款嗎
依現行法律規定,當合同無效後,對已經取得的財物應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或折價補償。但是,建築工程與其他財物不同,無法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或者恢復原狀會造成更多的社會經濟損失。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工程完工狀況,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參照合同約定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驗收不合格,但經過修復,可以使缺陷得到彌補,達到驗收標準的,在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無法通過修復予以彌補,建設工程就喪失利用價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對於由此帶來的損失,應按照過錯程度,由具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是記載雙方權利義務的載體,即使合同無效,但是承包人畢竟付出了勞動,只要工程符合驗收標準,能夠達到發包人的使用要求,參照合同價款並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實際應付價款,這樣體現了公平原則,也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穩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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