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兒子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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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兒子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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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追索

以下就是撫養費追索的相關回答。

如在離婚時已經就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及數額作出約定,那麼,撫養費請求權已明顯轉變為一種期限數額明確的債權,負有支付義務的一方沒有按期支付,則被撫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對於各期撫養費,應從約定支付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時效。      

如果離婚時並未處理撫養費問題,則在需要撫養的期間,義務履因侵權的行為和事實處於持續狀態,或者,一方並不知道其撫養義務存在,即不存在侵權問題,這兩種情況下,都無從確定時效起算點。但,前一種情況下,子女成年之日起,侵權行為終了,因此應從次日起起算二年訴訟時效。後一種情況下,雖不存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問題,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自子女成年之日的次日起應當起算二十年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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