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和侵權行為之債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不當得利之債和侵權行為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怎麼處理
1、受益人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用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現存利益不限於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償,仍然屬於現存利益。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只有為惡意的,受益人返還的範圍應該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範圍為準。 2、受益人為惡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時其利益已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 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