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能否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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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之債能否轉讓?

不當得利之債能否轉讓?

不當得利之債可以轉讓。不當得利之債是指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債權人轉讓不當得利之債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如何認定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對方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債務人則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不當得利之債指一方無法律依據而獲利,另一方因此受損失,獲利的一方因此對受損失的一方負有返還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

(1)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三、不當得利舉證責任有什麼?

根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原告自應對不當得利的自己受損失、他方受利益及自己受損失與他方受利益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此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均無異議,但對受益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由誰舉證則頗有爭議。台灣姜世明學者認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當事人(原告),對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不當得利而言,原告必須證明:

1、被告因其給付而受利益。

2、原告與被告有給付關係(即被告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

3、無法律上的原因(給付目的之欠缺)。此雖具消極事實的性質,仍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給付不當得利請求人乃使財產發生變動的主體,控制財產資源的變動由承擔舉證責任困難的危險,實屬合理。

不當得利之債可以轉讓的,一方因無合法的依據而取得利益,造成另一方存在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和受害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該債成立時必須是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損,受益和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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