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員可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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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員可以取保候審
哪些人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取保侯審是指公、檢、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51條);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4、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第63條);


5、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5條);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公安部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規定》第63條);


7、持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規則》第37條);


8、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侯審(《刑事訴訟法》第69條)。需要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規定》第63條)。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74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事訴訟法》第75條涉及到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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