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確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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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確認協議
他人侵犯肖像權怎麼確認

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制裁。 如果經過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製作成為或複製成為商品出售贏利。 未經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行為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


例如,照相館未經本人同意,不將底片交給顧客或者將顧客藝術人像存放櫥窗招攬顧客,即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


肖像權: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於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


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綜上所述,肖像權在被合理保護的狀態下被他人當做是一種盈利的手段而沒有任何的告知行為就可以被法律確認為是侵犯,此時就需要侵犯者對當事人的肖像權利進行合理的賠償以彌補其侵害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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