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營業税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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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營業税稽查
營改增後國地税稽查管轄問題怎麼處理
2016年5月1日後稽查案件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涉及的税種在檢查所屬期內全部為國税或地税徵收管理;其二是涉及的税種在檢查所屬期內先後歸於地税、國税徵收管理。對於前者,管轄權清晰、明確,與現有的絕大部分案件操作方法完全相同;而對於後者,《聯合稽查工作辦法》為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政策支撐。

目前,營改增推行工作正在税務機關如火如荼地開展,與業務科室、辦税服務廳的忙碌相比,稽查部門在此“浪潮”中顯得平靜許多,稽查檢查的事後性決定了在先期推行過程中稽查人員無法直接參與,但並不代表稽查部門就是營改增推行工作的“看客”和“局外人”,一些可能出現的問題需要提前思考並做好準備,首當其衝的就是税務稽查的管轄問題。

《税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税發〔2009〕157號)專設一章解決管轄的問題,其中第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稽查局應當在所屬税務局的徵收管理範圍內實施税務稽查”。此處,“税務局的徵收範圍”既包括地域、層級的範圍又包括國地税各自分管的範圍。早在《税務稽查工作規程》修訂前,國家税務總局就對此給出過明確答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税務稽查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批覆》(國税函發〔1997〕147號)中載明“‘各自的税收管轄範圍’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指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依據不同的業務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轄權;二指各省(區)、市、縣三級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按照地域管轄和層級管轄的原則,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轄權”。營改增背景下,顯然需要對國地税各自分管範圍決定的管轄權給予更多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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