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怎樣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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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怎樣抗辯
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怎樣抗辯
1、被告抗辯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係。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2、被告抗辯已償還借款,即請求權曾經發生但因清償而消滅。被告應對其主張的還款事實予以證明,在被告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還款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3、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人民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4、被告抗辯原告的資金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在被告完成舉證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如因被告抗辯致要件事實真偽不明,原告未完成進一步的舉證義務,則需承擔相應的敗訴後果。
5、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辯,包括抗辯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違法而無效。
《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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