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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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的區別有哪些

1、不予受理有四種情況:

(1)不屬於法院主管範圍的;

(2)雖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但不屬民事案件受案範圍或者不屬本院管轄的;

(3)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又不能補正的;

(4)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

對不予受理的起訴,是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訴權,或者不能行使、未依法行使其程序的訴權,或者是受訴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並未喪失其實體上的訴訟,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許上訴。

2、駁回起訴是當事人起訴被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理,確認當事人無權起訴的,即裁定駁回起訴。所謂當事人無權起訴,是指當事人沒有程序上的訴權,或者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本不應起訴而提起了訴訟,經法院查明後,以裁定駁回起訴,該裁定也允許上訴。

3、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的不同特徵是不予受理適用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後。

4、在案件受理費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也不相同。駁回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不予受理則不收訴訟費。

講到這裏,我們對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的區別有哪些有了初步瞭解。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不予受理適用於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則是發生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後。除此之外,兩者的案件受理費也有些不同,需要我們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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