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前的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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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前的財產保全
判決生效後可以做財產保全嗎
財產保全r財產保全:是指保護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的保護性措施。r是指遇有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毀滅等情形,從而可r能造成對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r難以執行或時,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r院的決定,而對有關財產採取的保護措施。r一。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r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r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r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r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r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r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r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r二。財產保全的程序:r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r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r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r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r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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