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前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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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前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條件
如果需要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的,根據仲裁案件的特點和民訴法第93條之規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將來要申請仲裁機構解決的案件。仲裁前財產保全,為將來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順利進行奠定了基礎。如果雙方沒有仲裁協議,其糾紛需要通過民訴解決的案件,那麼就申請訴前財產保全。2.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的主體是利害關係人。這裏的利害關係人,是指將來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與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利害關係人不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利害關係人是將來案件的民訴當事人。3.申請的時間必須在申請仲裁前。如果仲裁程序已經開始,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是不存在的,也是不能成立的。如果當事人認為應當申請財產保全的,則應當申請仲裁財產保全,而不能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4.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因為情況緊急,不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給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所以,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減少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這一環節和縮短時間。5.有正當的理由。這裏的正當理由指的是情況十分緊急,不及時對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將會給利害關係人帶來以後難以彌補的損失,比如,外國船舶,不及時扣押,將會離開我國港口口岸。6.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國內仲裁案件,有權受理仲裁前財產保全申請的,是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仲裁前財產保全申請書的內容和仲裁中財產保全的申請書的內容一樣。7.向人民法院遞交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前財產保全申請的依據,也是人民法院裁定財產保全,指定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申請仲裁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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